校園公告
公告主旨 | 教師敘薪重要規定: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,3個月內申請者自即日起生效,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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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 | 2025 年 10 月 16 日 |
發佈單位 | 人事室 |
公告類別 | 行政公告 |
公告等級 | 重要 |
點閱次數 | 43 |
公告內容 | 說明: 一、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1日北市教人字第1140146016號函辦理。 二、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,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聘任之代理教師,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,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。 三、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,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,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 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,得採計提敘薪級。 四、請符合條件之教師,得於3個月內申請,依本函改敘,並自即日起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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